河南高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河南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彰显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现发布五件典型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一般性风险特征,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
陈某桩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桩印制大量“小麦银行”宣传册,隐瞒其经营的面粉厂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存在大量外债的事实,在营收大多用于还债的情况下,通过熟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某镇及周边乡镇广大群众宣传将小麦存入其经营的面粉厂可以保值。群众将小麦卖给陈某桩的面粉厂时,陈某桩不支付小麦款,而是按照小麦每存满一定期限每斤价格上涨1分至1角或根据小麦款按照年利息6厘至1分2厘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陈某桩共通过此种形式向85户群众非法集资330万余元。陈某桩还以其经营的面粉厂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率1分至1分6厘不等向30名群众非法集资620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某桩共向115名群众非法集资95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82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桩在经营面粉厂过程中,随着集资规模不断扩大,无法维持资金运转后,于2022年7月底将面粉厂内的面粉、麸皮、编织袋等变卖后,携款逃匿。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桩明知企业连年严重亏损,依靠面粉厂收益根本无法返还集资款,仍隐瞒真相,虚假宣传“小麦银行”,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掩盖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后变卖财产,携款逃匿,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桩有期徒
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领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对农民实施集资诈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表面上利用其经营的面粉厂宣传所谓的“小麦银行”,实际上是以保值增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对打着各种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多与家人商量,不要盲目轻信。
案例二
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