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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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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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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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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人民法院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发布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为便于大家更好更全面地深入了解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具体情况,今天我们还同时发布6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运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司法实践成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完善裁判规则,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在重庆渝某铁路公司与重庆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市某区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审慎平衡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方不必要损失,支持西部地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在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以航空器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纠纷,促进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运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运输通道建设、产业融资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的准确应用,对于统一类案裁判标准、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二、坚持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在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老挝某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和适用准据法判断债权转让效力。体现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冲突规范,为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司法保障,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拓展多元解纷,助推纠纷高效化解。在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减少对通道项目建设的影响,最终促使请求人、被请求人及案外人三方达成和解。在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托香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香港同胞熟悉当事人交易习惯、行业情况的优势,妥善化解涉港纠纷,促成当事人和解后撤诉。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用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拓展多元解纷路径,促进纠纷妥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司法协助,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在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裁定承认与执行蒙古国仲裁裁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开放、包容、担当的司法形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适时发布更丰富、更优质的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以高水平法治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为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
  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案例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老挝某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重庆渝某铁路公司与重庆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市某区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四: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六: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抵达广西钦州港,承运人合肥某船务公司以运输合同相对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等为由,拒绝靠港配合卸货,并主张留置权。收货人上海某公司称,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价值将近1亿元)专用于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建设项目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如不及时卸货,将影响重大项目建设,且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索赔。同时,货物长期滞留海上,恶劣的环境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此,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靠泊指定码头并配合卸货,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公司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为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有权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交付案涉货物;合肥某船务公司争议金额明显低于案涉货物价值,不立即卸货会扩大损失;上海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作出后,合肥某船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法院依法对复议进行审查,并驳回合肥某船务公司的复议申请。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23年3月就卸货达成和解协议,并安全将案涉货物卸于指定码头。

  【典型意义】

  本案系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典型案例。港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审判的服务和保障,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通过及时准确作出海事强制令,可以避免因当事人的纠纷影响项目建设、扩大损失。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泊位是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本案中,案涉4台轨道吊是该泊位配套的26台轨道吊中的一部分,属于高价值、高精尖的自动化码头配套设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运用执行措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涉货物最终安全顺利靠港卸货,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北海海事法院(2023)桂72行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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