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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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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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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第六批)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2018年以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先后发布了五批52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从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支持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增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企业退出制度、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等方面,公布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案例一: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绍兴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创始人,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为便于离职后使用相关数据,利用其任职所掌握的root账户权限,违反两被害企业保密规定,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种芯片技术信息在内的两被害企业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项技术信息构成两被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罪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从权利人实施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依据由成本法计算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又结合涉案芯片产品的特征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精细化计算方式。郭某以盗窃手段获取两被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两被害企业造成损失2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两被害企业作为科创类民营企业,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涉案技术信息系其核心资产。被告人作为被害企业联合创始人和股东,其侵权行为不仅给初创科技企业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更对芯片行业的安全发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企业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企业尽快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有力保障了芯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对“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中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自首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裁判文书】浦东法院:(2024)沪0115刑初493号

案例二:杨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杨某利用担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代表该公司与四家客户公司的项目洽谈和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隐瞒公司项目进展真实情况,修改合同中公司名称和银行账户等手段,私自将上述订单转接至杨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嗣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杨某指使相关人员抄袭信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样某汇”软件等资源为客户公司提供服务,达到截留合同款项为自己所用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侵犯的是被害信息科技公司确定的财产利益,并非仅利用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技术、资金、成本等优势侵夺被害企业商业机会,且杨某系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订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规定。本案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以侵夺商业机会方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案件,犯罪手段较隐蔽。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侵夺商业机会类犯罪罪名认定的主要思路,即行为人如在侵夺商业机会后,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则存在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可能;如行为人此后不需要承担风险,则其所侵夺的系确定的商业机会利益,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并通过类案风险的提示,为相关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腐败体制的构建提供借鉴,更好实现对腐败风险的源头防范。

  【裁判文书】一中院:(2023)沪01刑终893号

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某新能源公司(承租人)的选择,向某能源技术公司购买光伏发电设备,约定租赁期84个月,分28期支付,并以附表约定了每期应付租金金额。后双方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11期、12期租金延期支付,并以附表约定了变更后的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总额。新能源公司自第12期租金应付之日起欠付租金,遂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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