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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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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深化落实检察听证
  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实践,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持续做实做优检察听证工作。

  这批案例共6件,分别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某环境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跨区域企业供气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记者注意到,此批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件都注重延伸检察听证效果,促推问题长治长效。例如在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在采纳听证员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确认前期所发现的15户无证取水企业全部受到依法查处。同时,针对听证会上企业代表所反映的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复杂、费用偏高等实际困难,该院持续加强与县水务局沟通,由县水务局牵头完善了对中小微高耗水企业上门服务方案,并与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与县税务局会签协作机制,协调评估公司将中小微企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服务费标准下调50%,全县同类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中,该院不仅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而且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落实听证达成的和解赔偿事项,消除隐患,防止矛盾反弹。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听证制度的作用,对检察听证意见真听、真改、真落实。同时按照最高检党组要求,加强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等案件听证,切实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按办案单位行政区划排序)


  1.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2.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某环境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

  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跨区域企业供气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6.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听证 医疗器械强制检定 医疗质量

  【要旨】

  检察机关从“小切口”发力,针对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存在监管盲区这一可能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隐患”,依法办理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通过邀请有专业背景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强检医疗器械监管职责,确保使用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佳木斯市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安排部署,聚焦应接受强制检定的医疗器械存在超期未检问题,对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对佳木斯市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验光场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37家医疗机构及验光场所存在153台应接受强制检定的Ⅱ类医疗器械超期未进行检定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9日依法立案。考虑到本案存在所涉问题专业程度高、行政机关因人员不足履职困难、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检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佳木斯市院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借助“专业外脑”进行科学评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进一步凝聚公益保护的共识与合力。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组建专班实地考察。全市仅市区公立及民营医疗机构近100家,数量庞大且分布范围广,强检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佳木斯市院牵头抽调两级院干警成立专班,分五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以检定证书是否保存完好、有无强检合格标识、是否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的医用计量器具为着眼点,通过制作调查笔录、调取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记录、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针对公益受损情况收集固定证据。二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对于该案涉案面较大、医疗安全领域专业较强的特点,佳木斯市院邀请市口腔医院外科主任、精神病人福利院护士长等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市卫健委“益心为公”志愿者共7人担任听证员,充分借助“外脑智慧”,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对公益受损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提升检察办案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听证前,做实做细情况介绍。佳木斯市院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听证工作指引》要求,在听证前向听证会参加人员详细介绍案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和听证焦点问题,使听证员事先掌握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听证过程。2024年5月16日,佳木斯市院召开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PPT多媒体展示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应进行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未履职到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结合案情,听证员聚焦“监管范围广,计量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使用强制检定医疗器械为报检制,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围绕案件证据情况、行政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充分发表听证意见:一是结合全市各医疗机构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调研,合理配置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力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强制检定工作。二是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周期检定档案,严格依法对在用医疗器械定期报请检定,减少和避免由于医用计量器具失准造成的医患矛盾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三是加强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和患者关于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对医疗器械强制检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听证结果。听证员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X射线设备、心电图仪、多参数监护仪、验光设备、血压计等Ⅱ类医疗器械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行政主管部门未完全依法履行强检医疗器械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依法履职。佳木斯市院结合听证意见,现场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佳木斯市市场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医疗诊治的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医用计量器具失准造成的医患矛盾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

  后续工作。2024年7月,佳木斯市市场局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联合市卫健委、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市医疗机构及验光场所在用医用计量器具开展大排查2次,排查全市173家医疗机构、2447余台心脑电图仪、X光等医疗器械检定情况,对23家医院立案调查,全部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上述医院已全部整改完毕。针对部分地区存在检定机构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将联合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对佳木斯市在用的计量器具开展全覆盖强制检定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开展“5.20世界计量日”普法宣传、开展现场计量免费检测服务等方式,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对2家三甲医院开展医疗设备计量检定专题培训,推动173家医疗机构健全医疗器械使用、维护台账。佳木斯市院积极推动佳木斯市市场局与市卫健委达成协作配合意向,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形成强检计量器具规范化监管模式。佳木斯市院及时向听证员反馈了跟进监督情况,得到听证员的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一)助推办案精准规范。检察机关要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积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外脑”力量,提供专业意见、智力支持,对公益损害违法事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履职整改措施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精准规范办案提供有效支撑。

  (二)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以药品安全领域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这一公益损害突出且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作为听证重点,发挥听证功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检察公信力和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

  (三)深度融入源头治理。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拓展工作成效,与有关行政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做好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同时,从“一域到全域”“以点带面”推动药品、药械安全源头治理,织密群众医疗安全保护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不起诉 刑事申诉 上下联动 组合听证 实质性化解

  【要旨】

  针对多名涉案人员被分别作出不同刑事处理决定,进而引发被害人同时向两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围绕诉求焦点开展针对性的组合听证,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依法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男,系徐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诉人汪某某,女,系徐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且系张某母亲。

  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华因与申诉人张某感情纠纷,酒后纠集其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成年人)及女友胡某某(在校大学生)、其侄被告人徐某阳(在校大学生)及女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校大学生)至张某家中,与汪某某、张某母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随后报警。经鉴定,张某轻伤二级,汪某某轻伤一级。鉴于案件因情感纠纷引发、涉及双方多名家庭成员及亲友,涉案人员身份、犯罪地位、作用差异较大,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台公安分局)作出分案处理的决定。

  2023年4月24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将徐某华案先行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徐某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于同年5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法院)以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3年10月17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将张某某案及徐某阳、吴某某案分别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吴某某系从犯,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于2024年1月3日、1月6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某阳是主要致伤者,系主犯,且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于同年1月10日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公诉。另,胡某某因未参与冲突,雨花台公安分局对其不作犯罪处理。

  申诉人张某、汪某某对张某某、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及徐某华的生效判决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分别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简易听证准备。本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申诉人对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其未得到赔偿情况下就作出不起诉决定表示难以接受。鉴于申诉纵跨两级院,涉检信访矛盾尖锐。南京市检察院决定由市、区两级院领导同步包案,并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打好“建立内心信任+案件公开听证+诉求充分回应”的组合拳,一体化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南京市检察院尝试在受理审查阶段,通过简易听证与申诉人建立信任,帮助申诉人厘清思路,准确掌握其诉求。在简易听证的基础上,围绕申诉人诉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复查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完善调解方案,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简易听证过程。南京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一周之内,于2024年1月17日组织召开简易听证会,邀请具备法医学知识背景的专业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详细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梳理了争议焦点,原案承办人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的理由进行详细阐释;听证员从专业角度,对照申诉人汪某某人身损害情况,阐明对应伤残鉴定等级按照法律规定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通过听证,申诉人当场撤回对张某某的申诉,并降低了对赔偿金额的心理预期。对吴某某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市院包案领导表示将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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