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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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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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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全省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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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全省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全省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建设,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调处平台等多元调处机制得到有效化解。为充分总结行政争议调处经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提高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能力水平,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涵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社等常见易发行政执法领域,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等多种案件类型。

目 录


  案例1 某加工厂诉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诉讼案

  案例2 谢某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诉讼案

  案例3 某市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4 李某诉某区房产服务中心履行修复下水道职责及行政赔偿诉讼案

  案例5 某驾校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6 张某传等人不服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案例7 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缴存公积金行政复议案

案例1 某加工厂诉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服务中心)与某加工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加工厂于2021年4月21日前将被征收厂房交付征收服务中心,征收服务中心及时向加工厂支付征收补偿款527万余元。加工厂按照约定交付了厂房,征收服务中心分五次支付补偿款,直至2023年才将补偿款付清。加工厂以征收服务中心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征收服务中心主张案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就征收补偿款的支付约定具体期限,亦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驳回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化解情况】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托属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及时启动解纷程序,并联合属地街道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协议未就征收补偿款的支付约定具体期限,但征收服务中心事实上存在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情形。法院立足双方争议焦点,确定了补偿款应当支付的合理期限,明确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及起止时间,最终促使双方针对补偿款逾期付款的利息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征收服务中心于2024年11月向加工厂支付了逾期付款利息,加工厂申请撤诉,案涉争议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力促争议实质化解: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围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主动向属地政府通报案情,委托属地行政争议调处平台组织调解工作,指导其找准问题症结,理清事实脉络,通过与属地街道办通力配合,经过反复沟通、多轮协调,最终合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功能,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推动征收服务中心主动履行因拖延支付补偿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监督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促进诚信政府建设。三是做深法治教育,法院联合司法行政部门邀请市县乡三级5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的100余名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本案协调化解过程,以案释法、以学促用,进一步夯实基层依法行政基础。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诚信政府建设,是人民法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大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实践。

案例2 谢某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29日,谢某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某村128亩“四荒”地(“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四荒”土地使用权(拍卖)合同,领取了《“四荒”土地使用证》。2015年9月,上述128亩“四荒”地经法定程序被征为国有。因“四荒”地使用权缺乏相应的补偿标准、谢某某并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相关土地未进行实际开发利用等原因,各方当事人对补偿项目和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委托某镇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按照承包期内未使用年限的租金及利息给予谢某某补偿。谢某某对补偿内容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并支付合理的补偿款。

  【化解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四荒”地使用权系历史遗留问题,缺乏相应的补偿标准,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依托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联动多元力量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地了解了当年“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的产生和运行、“四荒”地的开发利用过程、“四荒”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政策、案涉“四荒”地的现状等情况,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法院积极发挥调处中心的平台优势,多次邀请具体实施补偿工作的镇政府、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参与本案调解,就案涉“四荒”地的补偿金额、方式等难点堵点问题抽丝剥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经多轮协商,各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由镇政府给予谢某某115万余元的补偿款。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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