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情况通报
(2018.01-2023.06)
前言
海洋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蓝色家园,党的二十大作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将海洋强国建设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和重要任务,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次在全党代表大会上对海洋强国建设作出的明确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海洋强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上海依海而兴,位于国家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交汇点。近年来,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从“基本建成”迈向“全面建成”,沿海地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新形态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相伴而生。建设海洋强国,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必须以保护海洋为前提,这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为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提出了新要求。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检察三分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海洋环境资源工作的绝对领导,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海洋环境资源审判、检察工作在新时代谋新篇、开新局。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的总目标,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全面加强和创新海洋环境资源司法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新时代海洋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得到新开拓,办案质效获得新提升,改革创新迈开新步伐,专门化、跨区划建设取得新成效,服务保障能力实现新进步,国际影响力达到新高度。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检察三分院秉持着“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这一片海上绿洲和这一汪湛蓝海水”的宗旨,向着建设“国内标杆、国际一流”的目标,探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海洋环境资源审判、检察工作机制,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专门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检察队伍,形成了一套符合发展改革规律的海洋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思路,依法公正高效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海洋环境资源精品案件,现将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检察三分院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第一部分 审判、检察工作总体情况
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涉海洋(包括海上、通海水域)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169件。其中,上海检察三分院起诉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3件。
根据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监管、受损、治理、索赔等环节及纠纷类型进行划分,主要可为以下几类:
1、因不服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所做行政措施的案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有:行政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产生的争议;
2、因海事事故或海事行为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以下简称:致损案件)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及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
3、因处理海洋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破坏产生纠纷的案件(以下简称:治污案件)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打捞合同纠纷、共同海损纠纷等案件;
4、因违法行为使得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以下简称:检察公益案件)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案件;
5、其他特殊案由或特别程序案件有:因船舶碰撞致燃油泄漏从而引发的特殊案由案件(以下简称:特殊案由案件),包括执行异议之诉、海事请求担保纠纷等案件,以及因船舶超标排放污染物,检察机关申请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案件(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案件)。
▲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主要类型
一、案件数量
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各类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图所示。其中,行政案件50件,致损案件50件,治污案件31件,检察公益案件33件,特殊案由或特别程序案件5件。
▲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受理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的类型及总数
二、案件特点
(一)各类案件概况:案由类型趋于集中
2018年至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主要为因不服行政部门海洋环境资源监管措施提起的案件(行政案件)、因海事事故或海事行为造成海洋资源损害和环境破坏的案件(致损案件)以及因处理海洋资源损害和环境破坏产生纠纷的案件(治污案件),即传统的海事海商行政和民事案件。
近年来,随着国家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传统领域的司法治理显现成效,2021年至2023年6月,伴随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上海检察三分院起诉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比例显著上升,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主要类型呈现向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倾斜的趋势。
▲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受理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的类型及数量变化,其中上海检察三分院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占比逐年上升
(二)传统行政案件:治理效果逐步显现
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行政案件虽然客观上案件数量较其他类型更多,但是同一阶段受理的案件,均由多名被告因同一行政行为诉至法院。同时,该类型案件数量近年来逐渐走低,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因不服行政部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措施提起的案件从2019年的33件逐步降至零件,2022、2023年上半年均未收到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同时,侧面反映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海事行政司法实现治理效能,海事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对海洋秩序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形成长期有效保护。
▲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受理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行政案件
(三)传统民事案件: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2018年至2023年6月期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海事民事案件数量逐年降低,仅2022年略有攀升。与此同时,案件的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已结案件中,排除案件移送管辖等因素,2018年案件调解率46%,撤诉率(包括当事人申请撤诉以及法院按撤诉处理)17%,调撤率63%;2022年案件调解率达84%,撤诉率达16%,调撤率达到100%。
▲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受理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传统海事民事案件
(四)检察公益案件:涉诉标的金额较大
自2021年上海检察三分院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第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来,该类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截至2023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33件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因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的案件7件,因当事人非法采砂提起的案件26件。前述案件中,该两种行为造成海洋自然资源受损害、生态环境受破坏的范围广、价值高,均已构成刑事犯罪。单件案件标的额最高达到676.2万,33件案件涉诉总标的额总计1,920.4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上海检察三分院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案件
同时,上海检察三分院办理的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比重也逐年上升。
▲上海检察三分院2018年1月-2023年6月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精品案例成果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检察三分院持续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公正司法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依法高效办理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精品案件。
(一)一起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案件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入选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从事海洋养殖业或采矿业的经营者对特定海域存有特别的使用权益,但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某食品公司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该案中,原告通过投标与被告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三年,合同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合同临近到期,原告向两被告申请续期遭拒,并被要求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等。原告遂提起诉讼称,原告等多家企业在东沙海域养殖紫菜多年,投入巨大,近几年应政府要求转为采取定期招投标方式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一起涉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入选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为严厉惩治长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并没收违法活动船舶。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陶某不服某市某区水务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从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与最高准则出发,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长江保护法》这一剂对症猛药真正发挥疗效,维护了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发挥了海事司法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为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一起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长江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上海检察三分院诉蒋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案非法捕捞地点位于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在该区域实施非法捕捞,受损渔业资源恢复难度更大,更易引发生物链结构受损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上海检察三分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旨在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警示和震慑长江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四)一起检察公益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入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发布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燃烧性排放和操作性排放,向大气环境排放诸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此外,大气中的污染物以干沉降或湿沉降的方式进入海洋,还会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严格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息息相关。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上海检察三分院与某船公司申请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案”,是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检察三分院申请的首起检察公益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是上海市首例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上海市首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结合已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民事法律体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上海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可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该案办理过程中,上海检察三分院探索采用“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办案模式,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受损害金额,并与船公司达成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确立了检察公益磋商协议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充分履行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审判职能,充分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合力。
(五)一起船舶污染损害案件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尤其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外基建项目带动了各类产品出口,由此引发的海上运输货损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进一步营造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推动“一带一路”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共赢的重要方式。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某货运代理公司诉某航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该案货物出口“一带一路”多个国家,涉及进口国民生建设项目。审理中,法院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认定污损产品全损:一是向船用燃料油专家进行咨询,并结合《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涉案油污的危害性进行解释;二是深入了解涉案货物——铸铁管的特性及生产工艺,结合涉案检验报告,对货物为何不能再作原用途充分说理,强调即便是微量油污对健康也将产生实质或潜在的有害影响。该案依法妥处维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六)一起涉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案件入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发布的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是为保护我国周边海域鱼类等资源在夏季繁殖生长而采取的措施,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意义重大。2022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上海检察三分院诉王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2022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2022年度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该案被告假借科考名义使用桅杆拖网在东海海域大肆捕捞水产品,对东海海洋水产资源破坏数量大、影响了水生生态系统的稳定。上海检察三分院积极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既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又对潜在违法者起到警戒、震慑的作用。同时,为拓展案件效果,通过现场旁听、直播庭审和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案件影响力,对涉案渔村的渔民进行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宣传保护长江、海洋和水生资源的理念,切实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凝聚全社会保护长江、海洋的法治共识,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第二部分 工作举措
一、坚持政治引领,筑牢思想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政治站位,把各项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检察三分院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出成效”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的建设,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办案工作全过程,围绕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为新时代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严格落实主题教育,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海洋环境资源司法工作全过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绝对领导,始终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首要任务,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把忠诚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引导全体干警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政治忠诚,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018年至2023年期间,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检察三分院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和上级法院、检察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四史’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等各项主题教育具体要求,高站位组织领导、高标准研究谋划、高起点开局起步、高质量推进落实。根据海洋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督促教育干警时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时刻严守廉政底线。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推动各项主题教育任务落实到位。
(二)打造“一支部一品牌”党建品牌“矩阵”,激活党建引擎
上海海事法院以“四强”党支部建设为契机,着力打造立足各党支部本职工作的党建品牌“矩阵”,全面推进“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旨在以品牌激发活力,以品牌凝聚人心,使党建“红色引擎”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院各党支部形成了具有海事特色、体现部门特点的党建工作品牌,例如,政治部党支部打造“同心圆”品牌,寓意以党的政治建设为中心,画好落实领导决策指示、发挥“干警之家”作用、服务保障审执工作三个“同心圆”;海商审判庭党支部打造“北外滩580”品牌,对接北外滩航运企业司法需求,为当事人提供“零距离”司法服务;海事审判庭党支部打造“三原色”品牌,包含传承红色党员基因、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守护蓝色江海的丰富内涵。
党建品牌“矩阵”以高度凝练的方式,总结各党支部奋斗目标,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形成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作用持续增强,党建工作硕果累累,近年来,荣获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作优秀组织奖,被上海市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创新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届新时代人民法院党建创新优秀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十佳优秀案例。
(三)牵头组建长三角海事法庭党建联盟,强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
2022年1月,上海海事法院牵头上海、南京、宁波、武汉四家海事法院的十个派出法庭党支部签署了《长三角海事法庭党建联盟合作协议》,组建长三角海事法庭党支部党建共同体,标志着长三角海事法庭党建共建工作在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上迈出了新步伐。以此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上海海事法院《“跨域党建共同体”共促长三角海事司法新发展》党建工作案例荣获最高院第二届新时代人民法院党建创新优秀案例。
该联盟旨在通过共育联盟品牌、共研审执主业、共享信息资源、共建交流机制等合作举措,切实加强长三角海事法庭党组织交流合作,夯实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基层基础,共筑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新高地。联盟建立至今,已开展党性教育、红色路线见学、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二十大精神专题交流、联合调研和业务研讨等多项活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实现共建、共创、共享、共赢良好局面,为长三角一体化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海事司法保障。
(四)结对党建共建,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
2021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长兴岛派出法庭党支部与上海市崇明区海事局党委、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党支部以及上海市崇明区奚家港渔业村党支部签署党建共建协议,搭建长效联络机制,常态化开展党建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海洋环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打造海事领域的“党建名片”和“服务品牌”,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更好服务保障崇明地区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实现共建、共创、共享良好局面,并切实在共建共享、互联互动中提升工作效能。
党建共建协议签署以来,上海海事法院长兴岛派出法庭党支部联合上海检察三分院第五党支部等开展了“以史鉴今、守初心,以案释警、知使命”主题党日活动、专题联组学习等活动,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强化理论武装、促进党建交流、形成基层合力,共同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和长兴岛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瀛海天平”和“益心为民”党建品牌已初步形成,并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服务中心大局,保障战略发展
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上海海事法院结合区位优势,主动对接上海海事司法新需求,先后出台一系列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意见,指导本院海事审判提高司法效能、创新审判机制、强化队伍建设;上海检察三分院作为上海市河湖长制联系成员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两山”理论,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严格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创新,开展了一系列涉河流水域检察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为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浦东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一)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绿色低碳经济
航运数字化转型和绿色低碳转型正在成为当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新的增长引擎,为依法维护航运业发展生态,有效防范化解航运风险,提升上海航运能级,2023年5月,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五年来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十五条实施意见聚焦当前航运经济发展趋势和航运市场运行态势,以航运主体司法需求为基础,以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重点关注支持航运新经济业务发展,聚焦新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强调要明晰司法裁判规则,支持海运订舱平台企业发展,加快完善区块链海事审判规则体系。同时,要求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支持船舶设计、建造合同执行脱碳标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船舶效能及碳排强度指标等新规标准,推动航运业绿色低碳发展。
十个典型案例通过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的介绍,反映出在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供应链有序畅通、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支持数字航运创新、保障中外船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裁判规则和司法导向。同时也涵盖了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查明和适用外国判例法、确认公益磋商效力等海事审判的创新实践思路和裁判方向,从而展现海事审判的新发展,规范和引导航运市场主体行为。
(二)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实施意见》,支持绿色航运发展
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着眼于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全国和带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举措。2022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实际,制定并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聚焦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浦东引领区建设意见,明确要强化海事审判职能,助力提升高水平引领功能。从助力构建资源配置新格局、助力增创合作竞争新优势、助力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助力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四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任务,精准对接浦东引领区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海事司法需求。在助力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方面,《实施意见》重点指出,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健全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绿色航运发展。
(三)发布《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统筹江海联动治理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为积极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职能作用,2019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海事审判工作实际,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以充分发挥上海海事法院在长三角海事司法领域的创新引领作用为着力点,提出了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规划任务和实施要求。
(四)发布《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检察保障的九条意见》,推动长三角生态共保联治
2018年,上海检察三分院出台《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检察保障的九条意见》,以沪苏浙皖跨省互涉大气、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为突破口,努力实现相关案件跨省管辖,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向长三角区域延伸,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检察制度供给。
该《意见》提出,将依托体制优势,积极构建长三角区域破坏资源环境保护案件办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三分院下辖的五家铁检基层院分布长三角“三省一市”区位优势,积极推动长三角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统一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机制、异地调查取证协作机制、案件联合会商机制、典型案例共同发布机制,将长三角区域生态保护司法协作的相关制度落地落实。
(五)发挥上海河湖长制单位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抓好跨区划流域水域治理
上海检察三分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检察五部充分利用跨区域集中管辖的优势,办理了多起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保护江河湖泊,助力海洋环境源头保护,取得良好效果。
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后,检察五部办理了全市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某公司非法掩埋化工废料污染土壤地下水影响周边水系、某公司偷排工业废液造成水网污染风险等案件。通过调查取证、专业鉴定、依法追责,案件全部胜诉。同时通过宣传,被告均当庭道歉服法,群众也受到了教育,“谁污染、谁担责、谁买单”的理念深入人心,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追责的同时,检察官还十分重视受损环境的修复,督促责任部门科学制定和落实修复方案。检察五部多次通过“圆桌会议”的形式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运用多方参与、良性互动、合力治理的协同理念,将检察公益诉讼从督促之诉转变兼顾协同之诉,激发多方守护公益的能动性,与行政机关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检察五部还联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督察组,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河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通过现场督察、综合整治,河水指标持续改善,公益诉讼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