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我会研究制定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qihuobu@cs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防范因持仓过度集中导致的风险,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持仓管理,包括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内容。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等相关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持仓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照本规定及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持仓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行为,期货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
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应当遵守持仓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章 持仓限额
第五条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上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
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