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关系法(草案)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对外关系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发展对外关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积极开展对外工作,为我国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有权平等参与国际事务。
第五条 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条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都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国家对为发展对外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对外关系职权,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对外关系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对外关系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对外关系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