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宝贵、珍稀的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长期、稳定、科学、严格、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应当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理化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有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科学确定黑土地的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黑土地保护领域相关标准。
第十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