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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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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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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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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丰南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机构改革后相关机构职能划定及我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新修订了《“三资”管理办法》,书面征求了各乡镇及有关区直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于8月20日下发到各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现就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三章,八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范围与权属》,第三条——第八条,解释了村集体“三资”的定义,明确了所包含的内容,及所有者的权益。

  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以及上级财政资金对村集体投入形成的资产;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泊、荒地、坑塘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第十一条。确定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划定职责;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分别负责村集体账目的代管、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村级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各自职责。

  因机构改革,将区“三资”管理主管部门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以下内容涉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全部修改为“农业农村局”;乡镇“三资”管理主管部门由“经管站”修改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依照“三定”方案进行修改。

  将原《办法》第11—13条统一整合为第11条,乡镇财政所不再承担村级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职责分别为:

  (一)农村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负责村集体账目代管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3、负责本乡镇各村的财务管理,按村设账,单独核算。

  (二)为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简称“乡镇招投标服务站”)。主要职责:

  1、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

  2、审核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组织、参与、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4、监督项目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

  6、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

  7、处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的其他事务。

  (三)为监督和规范财务支出运行程序,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村级集中采购工作,成立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主要职责:

  1、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

  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3、对村级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4、对村级采购交易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5、建立村级集中采购文件档案;

  6、归集、统计、上报村级集中采购信息。

  第四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对村集体现金、存款管理,劳务用工使用,集体资金收支报账,开支审定权限,福利费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将原第15条“村级资金报账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由村级报账员持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借据到乡镇财政所支取。备用金由乡镇财政所在年初借出,年底收回”,修改为现第12条“村级资金实行零备用金制度。大额采购,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小额采购,由经手人先行垫付,报账后转账报销”。

  新增第13条“村经济活动原则上实现无现金管理,采取银行转账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乡镇长批准后方可支取现金”。

  此两条的目的:有效防止村集体资金被侵占、贪污,杜绝白条、不规范票据下账及白条抵库现象的发生,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有效避免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重复出工问题。

  原第17条对村集体存款的管理,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当地银行开户,按村设立代管资金账户”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准多头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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