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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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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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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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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准入的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vet@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防范和应对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管理。

  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规定的检疫准入是指海关总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对拟输入中国境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疫情风险以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监管体系和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准予其进境并确定相应检疫要求的程序和活动。

  第四条【准入原则】检疫准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科学为依据,遵循预防为主、风险分析、公开透明、非歧视和对贸易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工作。

  第六条【准入程序】基于风险评估,检疫准入的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结果通报、技术磋商、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

  

第二章 准入启动

  第七条【首次准入启动】首次向中国境内输出相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前,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进口商向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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