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出重要部署。适应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保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并报党中央批准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府债务资金安排和使用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依法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三是坚持聚焦重点问题,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和程序方法。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