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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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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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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精神,为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sfjd@163.com。

  

司法部
  2021年7月20日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不再符合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或自愿提出申请,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退出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 【退出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主动退出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自愿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强制退出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强制退出情形,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主动退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鉴定机构强制退出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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