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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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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除履行监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政务处分、处分;

  (三)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三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适用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监察官的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考试、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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