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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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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和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实行中央财政负担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一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使命。

  第十二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军队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能打胜仗,不惜牺牲生命,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规军纪,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八条 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鼓励军人崇尚荣誉,自觉维护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牺牲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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