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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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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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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联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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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联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ngy@pbc.gov.cn。

  4.将意见传真至:010-88091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

  附件1: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当在总部(集团)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以下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

  (三)了解客户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和真实意图,并酌情获取相关信息;

  (四)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审查业务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以确认客户发生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业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运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定采取上述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交易包括明显有关联关系的数次交易且5日内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遵循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登记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销售各类金融产品;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登记投保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当上述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而是通过特征、法定继承或者其他方式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障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四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者申请减保时,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保险合同信息,核实申请人身份,登记退保或者减保原因,将保险费原路退还客户,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还客户的,需登记原因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障型人身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登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协议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协议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和收款人关系,识别并核实收款人身份,登记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养老保障管理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在办理资金领取时,如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包括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支付交易处理包括明显有关联关系的数次交易且5日内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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