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整体开放,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进一步便利投资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hz@pbc.gov.cn或zb-sc@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6A04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合作处(邮政编码:100032)或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邮政编码:10004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6463;

  010-6840234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 号)要求、以直接入市方式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范围)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币种)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及开户行)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1家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行)凭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的备案通知书/备案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第八条(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行发生变更(新增除外),由新托管人/新结算代理人/新开户行持托管(结算代理)协议或相关材料到原托管人/原结算代理人/原开户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指定的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账户和资金管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