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各国议会和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与信任。”
八、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九、将第四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根据代表团工作需要,会议秘书处可以调整个别代表所属的代表团。”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时间;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五)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七)发布公告;
“(八)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