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草案·一审修改稿)》
今年3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实际调研意见修改形成了草案一审修改稿,拟于6月上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邮编:410007;传真:0731-85309208;电子邮箱:497988315@qq.com。截止日期:2020年6月8日。
附件: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
2、征求意见和建议提纲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第六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全域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文化和旅游、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均衡发展。
第三条【服务目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优化配置相关资源,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基层组织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招录不少于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一名工作人员。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职责统筹利用公共文化资源、管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第六条【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扩建或者升级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对原来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本条规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属于社区公益设施,应当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条【社会建设】 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
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