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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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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了《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http://www.cidca.gov.cn),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cfgc@cidca.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2020年1月19日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任务包括研提项目融资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承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撰写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编制和审查项目概预决算等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可承担成套、技术援助(以附带工程为主)、援外优惠贷款等项目的咨询服务任务。

  (二)物资类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可承担物资、技术援助(以提供物资为主)等项目的咨询服务任务。

  (三)服务类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可承担技术援助(以派遣专家为主)、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等项目的咨询服务任务。

  (四)综合类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可承担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编制和审查项目概预决算和其他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任务。

  第三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援外工作的具体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

  第四条 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可在相应的资格类别范围内承担援外项目咨询服务任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包括企业、社团和事业单位;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具备专门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部门和5名以上专业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关专业咨询业务不少于10年;

  (四)具备相应类别境内项目咨询服务的相关业绩,具体业绩标准另行公告;

  (五)具备相应类别境外项目咨询服务的相关业绩,具体业绩标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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