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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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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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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契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偿还债务, 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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