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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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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19-08-28 至 2019-09-26)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9月26日。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百七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七百七十四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七百七十四条之一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七百七十五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七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七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百七十九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百八十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七百八十一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七百八十一条之一  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七百八十二条之一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七百八十三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七百八十五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七百八十六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七百八十八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七百八十九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七百八十九条之一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百九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七百九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七百九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七百九十二条之一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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