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8月14日)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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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以及其他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河道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河长制湖长制】 本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湖长,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七条 【河长湖长职责】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第九条 【河道划分】 本省河道划分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的干流和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主干河道以及珠江、韩江和鉴江河口为省主要河道。省主要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主要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管理权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主要河道的基础调查,组织编制河道管理有关规划,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河道沿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主要河道实施日常检查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主要河道及其他河道的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河道规划
第十一条 【基础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主要河道水域及其岸线地形测量等调查工作,完善河道管理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河道规划】 河道管理应当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等专业规划,作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依据。专业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航道、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明确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城市开发等有关规划,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和调整】 河道管理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批准、公XXX备案。
第三章 河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