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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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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08月14日)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9月15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020-37866802,邮箱:jjfgc@gdrd.cn。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权利义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统计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八条 【信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九条 【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公平市场准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优化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数字政府”建设,建立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化的政务服务,实现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便捷办理。

  第十三条 【简化商事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商事登记的便利化,推进中小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降低市场退出成本。

  第十四条 【不得拒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予以接收、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无故拒收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时间】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的审查时限并书面告知中小企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规定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查通常所需的时限,对超过通常时限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税费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第十七条 【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日等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九条 【信贷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清理规范贷款附加费用,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转贷基金、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政策性融资工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支持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强制约定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变相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 省级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将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要内容,促进创新创业创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创业引导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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