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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 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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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 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9年6月11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

  为进一步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就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部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分类违约处置、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8.3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33.3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当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无序举债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指导做好工作。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持疏堵结合、协同配合、突出重点、防控风险、稳定预期的原则,从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依法合规推进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融资、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一是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通知》提出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资金支持精准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二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通知》要求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三是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通知》要求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合作,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强化跟踪评估监督。

  三、问:《通知》对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围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从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拓宽重大项目资本金渠道、保障偿债责任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既发挥专项债券增加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又坚决守住防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

  一是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通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承担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是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通知》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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