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ecurity@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

  每2年或者个人信息出境目的、类型和境外保存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报书。

  (二)网络运营者与接收者签订的合同。

  (三)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

  (四)国家网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省级网信部门在收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并核查其完备性后,应当组织专家或技术力量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