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
属性标签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

  

(2019年3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从法律上允许外商对华直接投资。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上规定国家允许外商来中国投资,明确国家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了宪法保障,也为涉外经济立法提供了根本法遵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把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核心,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主干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外商投资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同时充分体现了宪法精神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精神,是对宪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的创新性、拓展性实践,符合人民期待、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

  一、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实践而发生扩容性演进

  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一规定是结合当时情况,从外商投资政策导向、外商投资形式、中方投资者范围、外国投资者范围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对该条均未作修改。以此为基础,国家利用外资方针政策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宪法的这一规定的内涵外延也随之发生了渐进式、扩容性地演进。

  (一)外商投资政策导向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允许”发展为“鼓励”

  1982年宪法明确“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为外商投资和相关立法确立了最高法律依据。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6年外资企业法第一条也都表述为“允许”外商举办企业,体现了国家对利用外资的态度由改革开放前的否定转为肯定。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使用了“促进”外商举办合作企业的表述,表明态度更加积极。1986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即“二十二条”),规划了我国利用外资总体战略,以行政法规形式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兴办企业,并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成为吸引外资的“风向标”。此后,我国利用外资速度明显加快。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进一步为对外开放破除了理论和思想障碍。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外商投资有了更坚实的宪法保障。

  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把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2016年,根据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审批管理变为备案管理,外资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这是外资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目录》经过七次修订,“鼓励”、“限制”、“禁止”三类项目中,“鼓励”类项目从1995年的172项逐渐增至2017年的348项,占比也由55%提高到了85%,表明我国对外商投资态度愈益积极开放。

  (二)外商投资形式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外“合作”、“合资”发展为“合资”、“合作”、“独资”

  “外资三法”规定了三种外商投资主要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改革开放初期,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制、市场、行业等情况尚缺乏了解,通过与中方投资者合作、合资,可以尽快融入中国市场。1985年之前,风险低、见效快的合作企业占据主要地位。基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法律制度的完善,1986年起合资企业取代合作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主导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有了更深入的把握,对境内投资者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于1990年超过合作企业,1999年又超过合资企业,之后比重继续上升,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截至2016年,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投资总额已达68.35%,独资企业总数近48万户,占比55.42%。宪法第十八条明确的合作、合资两种企业形式,已转变为以独资企业为主导形式。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