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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就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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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就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注销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结合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实践,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4月3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yjzdc@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就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就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3月5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

  一、建议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适用相应的程序。”

  (二)建议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无债权债务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无债权债务是指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四)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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