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属性标签

  

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 姜大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根据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延长试点授权期限的请示,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中央改革办、中央农办、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均表示赞成延长改革试点期限。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有关文件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初步成效

  两年多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决定》要求,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