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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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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通过各自政府,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引渡方面的既有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请求方请求,向另一方引渡在其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最高刑期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在请求方被判处的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为引渡目的,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犯罪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几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已经准予引渡,那么其他犯罪行为即使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也可以被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但是,下列行为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

  1.杀害或者试图杀害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及其家庭成员;

  2.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赦免或者大赦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处罚;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且未保证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

  (八)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判处或者执行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会违反上述原则。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

  (二)被请求方对同一犯罪已经作出不起诉或者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被请求方采取行动的义务

  一、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第(八)项以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对该人采取适当行动。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二、请求方应当被告知其请求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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