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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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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
  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
  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
  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
  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
  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
  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建立和地点

  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 目标


  中心的目标是:
  (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
  (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
  (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
  (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
  (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
  (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
  (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
  (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第三条 作用和活动

  一、为实现其目标,中心应与东盟各成员国,尤其是设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促进机构或代表密切配合,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往来的活动。
  二、中心应具有信息中心和活动中心的双重作用。
  三、中心应开展如下活动:
  (一)成为信息、咨询和活动的核心协调机构,为中国和东盟的商务人士和民众提供一个关于贸易、投资、旅游、文化和教育的综合信息库;
  (二)成为中国与东盟就有关促进贸易、投资、旅游和教育信息进行有益交流的渠道,包括涉及市场准入,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
  (三)通过对数据和信息的广泛收集、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的预测,开展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研究,彰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益处;
  (四)通过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传统艺术、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和语言,以及在中国和东盟的教育机会,促进文化和教育;
  (五)通过征询意见、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和组织贸易投资交易会、旅游展、食品节、艺术展和教育展,向中国和东盟的公司、投资者和民众介绍和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产品、产业和投资机会、旅游资源、文化及教育;
  (六)开展市场调查活动,确定潜在市场和合作领域;
  (七)管理中心框架内设立的永久性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展厅;
  (八)成为核心的投资促进机构,建立行业联系,向中国和东盟企业推介商机,特别是协助投资者和公司寻找当地的商业伙伴;
  (九)与中国政府、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以及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在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保持密切合作;
  (十)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提供中国和东盟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有关的机构和政府官员名录;
  (十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活动;
  (十三)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促进文化旅游;
  (十四)组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关于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等问题的研讨会或研修班;
  (十五)建立一个艺术、文化和语言的学习中心,以加强民间交流,增进中国和东盟民众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了解;
  (十六)研究开展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相关的人员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十七)支持关于缩小东盟国家间发展差距的项目;
  (十八)开展中心实现其目标所需其它活动。
  中心运营的起步各阶段见附件。

第四条 成员

  一、依照第二十五条,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通过成为此谅解备忘录缔约方而成为中心的成员。
  二、企业和团体可通过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提出申请,成为中心的联系会员。作为联系会员加入中心的批准标准和条件由联合理事会确定。企业和团体须缴纳联系会员费。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中心的运营由三个机构管理,即决策机构、咨询机构和秘书处。决策机构即联合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咨询机构即联合执行委员会,向秘书处提供政策建议。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直接向联合执行委员会和联合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联合理事会

  一、联合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为中心提供政策指示。
  二、联合理事会须由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联合理事会为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权力和职能:
  (一)决定中心活动的大政方针;
  (二)审批中心的运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批联合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中心运营计划和工作计划框架下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
  (四)审批中心年度运营报告;
  (五)决定赋予联合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
  (六)审批秘书长的任命;
  (七)审议并批准将合作扩展至第一条中规定以外的领域;
  (八)批准自身的规章和程序,作为中心管理的准则和基本规章制度;
  (九)如中心解散,决定中心资产的处理及其它相关事宜;
  (十)决定和(或)审批中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联合理事会所有决定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做出。

第七条 联合执行委员会

  一、联合执行委员会由中方理事会和东盟北京委员会组成。须成立由中国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机构代表组成的中方理事会。
  二、联合执行委员会将行使以下职能,以及经联合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一)监督中心的活动,确保联合理事会的决定得以有效实施;
  (二)行使咨询理事会职能,就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三)行使指导秘书长聘用中心工作人员程序的权力;
  (四)审议并通过由中心秘书处提请联合理事会审批的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联合执行委员会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开会。
  四、联合执行委员会所有决定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做出。

第八条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

  一、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中心日常运营,向联合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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