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进一步升级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
部分协议的议定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以下简称“文莱”)、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新加坡”)、泰王国(以下简称“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整体简称“各缔约方”,单独一方简称“一缔约方”: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并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经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2006年12月8日在菲律宾宿务签署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二议定书》、2012年11月19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以及于2015年11月21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修订(以下简称《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