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以下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双方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任何一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请求方请求,向另一方引渡在其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在提出请求时,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准予引渡。
四、不得以被请求方法律未规定与请求方法律同类的税收或者关税,或者未就税收、关税、海关或者外汇管制制定同类的法规为理由而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不应包括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犯罪。谋杀或企图谋杀国家元首或者其家庭成员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所定义的恐怖主义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
(二)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四)根据请求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已经不可能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起诉或执行刑罚;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判决;
(六)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
(八)被请求引渡人在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九)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国民不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国籍按照引渡请求提出时的国籍予以确定。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一、引渡请求及辅助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转递。
二、所有其他与请求有关的联系应当由下列部门直接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
(二)在比利时王国方面为联邦公共服务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