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保健福祉部为实施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达成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定义
谅解备忘录中的术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表格和程序
缔约两国经办机构将共同决定关于执行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必要表格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