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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契约法学的展开
《环球法律评论》
2001年
3
271-272
山本敬三;李凌燕
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司法及司法行政制度知识库
日本契约法学的展开

山本敬三[1]著 李凌燕[2]

一 序
  日本民法典已经过了100年。如果回顾这段民法学的历史就会发现,其研究的重点领域是随时代而变化的。在20世纪80至90年代,契约法就曾经被作为最重要的问题领域受到广泛的关注,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看到对以往被作为契约法存在的前提予以承认的一些基本框架提出质疑和重构的尝试。本文将概括地总结这段时期的契约法学,同时就其今后的发展方向作一些展望。[3]
二 1980年代以前的状况
  关于契约法的讨论,自民法典制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这段时间里一直处于低潮。现在的契约法学的基本框架是在二战之后,主要是60至70年代初这段时间完成的。
  这一时期关于契约法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近代法论的展开。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基础,试图通过对近代法的理想形态,即财货的归属与财货的交换这种模式的揭示来分析契约法的规范和构造。
  第二是契约法解释学的展开。进入60年代后,关于契约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有了长足进展,特别是关于契约责任的讨论,从这个时期开始日趋活跃。
  第三是对契约思想和契约原理论研究的展开。在这里,基本上是以意思还是理性,契约自由还是契约正义这种相互对立形式为基础,对古典契约法的意义进行分析,同时对现代契约法应有的形态进行探索。
  第四是对契约在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进入70年代以后,契约实务,尤其是交易社会中的实务问题开始得到认真的研究,因此,商务法也不断地得到了充实。
三 1990年代的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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