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稳定币的勃兴使虚拟货币合法性问题重回我国监管视野.稳定币与央行数字货币、比特币、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宝"等有明显差异,是挂钩法定货币或特定资产能确保可兑换性的加密数字支付债权通证,不能沦为投资或投机的资产增值工具.既不宜夸大其在支付结算体系中的替代功能,也不可忽视其跨越货币法、银行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影响.在现行禁止式监管基调下,稳定币的本土发展面临上位法缺失、监管规则与技术演进脱节、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及公序良俗条款滥用等问题.加之与数字人民币、第三方支付的协同关系尚未厘清,进一步加剧了监管介入的复杂性.破解之道需从储备资产保障、发行主体治理及运行机制规范三方面入手;监管架构当依托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与央行的双层协调机制,明确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标准;在制度优化方面,应由全面禁止转向审慎管制,优先制定综合性的稳定币监督管理规章,适时推动《支付结算办法》升级为法律,构建适应数字金融发展的"大支付"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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