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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性改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3-92
李昊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民法典》第 124 条仅对遗产继承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和《著作权法》并未完成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化建构.在著作人身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上,既有学说为维护或解构继承法的传统理论,存在冲突论证、隐匿论证和片面论证等漏洞.可继承的财产权益与著作财产权无法等同,而宜解释为"作品上的财产权益",包括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人物名称等.对于著作人身权,其保护对象实为"作品+作者的人格标识",而人格标识上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故著作人身权能否继承以及在何种范围上继承取决于人格标识的利益属性.著作权继承应遵循"有限继承说",一方面需限定财产权的行使边界;另一方面还需限定人身权的可继承范围.现行法著作人身权继承规则的设计存有语焉不详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调整.
著作权继承        著作人身权        作品上的财产权益        作者的人格标识        有限继承说
copyright inheritance        author's moral rights        economic interests in a work        author's personality identification        limited inheritan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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