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存在解释与适用上的困境."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在立法确定前理论根据孱弱以及立法确定后快速投入到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不充分,是造成困境的历史肇因.从教义学视角进行检视,不难发现以"共同利益"为核心判断要素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不仅存在体系上的不足,而且在价值论层面也未能充分关照家庭法价值.因此,应当重构认定规则:合同之债情况下,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分享债务利益;侵权之债情况下,以"确实受益"为标准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分享债务利益;形成于分居期间的单方经营性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