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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年
1
32-52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 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malicious civil action        general tort        liability        typology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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