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是从属于自由心证的证明过程,既无法涵盖所有的犯罪类型,也无法适用于所有的待证事实,故无法成为与法定证明、自由证明相并列的一类新模式.但作为方法,印证证明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实践中被广泛诟病的虚假印证、误解印证等不符合印证要求,故冤假错案也不能归咎于印证本身.实践中,印证证明与证明标准混同的问题突出,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呈现方法和目的的关系,方法自然不同于目的,但方法是达成目的的手段,目的是方法努力的终点.因此,尽管印证具有提升裁判者心证的积极意义,但不能人为拔高至证明模式的程度,在实践中既要反对意图抛弃印证的"冤假错案成因论",也要反对过度崇尚印证的"证明标准等同论".
criminal corroboration proof mode unjust case proof 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