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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
《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3年
5
116-126
候曼曼;冉克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职能.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一般为委托合同;在监管人排他性控制质物的情形下,质押监管协议为混合合同,监管人与质权人之间内含委托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对出质人亦负有保管义务,从而又体现出仓储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履行了与监管费用和监管能力相当的义务.在监管人单方违约时,监管人基于仓储合同承担的质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由质权人基于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质权人还可以基于委托合同请求监管人赔偿.在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具有共同侵害质权的主观意思联络情形时,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承担真正连带责任;反之,则由直接侵害质权的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监管人在质权不能清偿的数额和质物减损价值双重限制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存货动态质押        供应链金融        质押监管        义务范围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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