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具有顺序性与从属性的特质,这是先诉抗辩权的本质要求.实体法上并不复杂的先诉抗辩权,在程序实现时样态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先诉抗辩权的定位不清所致.通过比较法考察与体系性解释,我国先诉抗辩权兼具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属性.其中,以妨诉抗辩为核心的程序抗辩要求限制先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以及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而实体抗辩则确保了保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一般保证人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选择权,来安排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场域在审理阶段,判决主文中的顺序安排为先诉抗辩权的实现提供了执行顺位的依据.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生效判决对其产生参加效力;而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时,合并审理形成普通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