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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分析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
3
116-123
王东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基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虽可无需取得劳动者同意而对其进行职场电子监控,但该种监控权力的行使并非是任意的,其应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应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就"实体"规制而言:当用人单位基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而对劳动者进行职场电子监控时,用人单位进行的电子监控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要求;当用人单位通过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方式而对其进行职场电子监控时,劳动者的"同意"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就"程序"规制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职场电子监控前,应尽到事先告知义务.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职场电子监控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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