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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都察院监察的常规与非常规:弹劾制度的程序、实践与权力关系
《青海社会科学》
2023年
1
133-142
黄心瑜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清代都察院弹劾制度,历经清初的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提出、调查、议处的程序.皇帝、监察官和其他官员在此程序之中,暗自角力,以达成各自的政治目标.乾隆四十七年震动朝野的国泰、于易简贪污勒派案代表着高度政治化的一类案件.此案鲜活展现了在弹劾程序的三个环节当中,皇帝、监察官和其他相关官员的行动、策略,以及复杂的权力关系,共同塑造了都察院弹劾制度的实践面貌.实践中清代都察院的弹劾案可以被分为常规和非常规两种类型:常规案件中监察官指控的罪名较轻,议处官员依例行事,监察机制起到例行纠错的作用;而在非常规案件当中,政治因素和皇帝的个人意志决定案件的走向,监察机制展示威慑的功能.实践中两种类型案件的共存,正是清代皇帝的专制权力和官僚的"隐权力"之间处于紧张的平衡关系的体现.拥有至高无上专制权力的皇帝,无力亲自干预所有案件,只能"抓大放小",主导小部分非常规案件的查办.而在大部分常规的案件当中,监察官和相关部门的官员作为职业官僚,依仗于专业信息、既定规范和程序,通过"隐权力"使得弹劾案件达到预定结果.
清代        都察院        监察        弹劾程序        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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