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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探索与理论解析
《检察实践》
2022年
24
50-53
杨会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 102206
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实践在某些方面形成了具有共识的规则,比如以最终流入市场的销售金额作为赔偿基数,尚未流入市场的,不作为赔偿的基数.但在连环销售中赔偿责任的确定、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仍处于多元化的实践探索中.在理论上,应明确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并以此厘清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以及个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在制度上,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应有其自身的计算规则,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从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方面综合考虑.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过罚相当        惩罚        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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