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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基于578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展开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
4
23-34
杨滨蔓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488
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袭警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手段、量刑情节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宜明确袭警罪行为对象包含辅警,行为手段是具主动攻击性、人身伤害性、临时突发性、即刻实现性的强制有形力,基本类型是抽象危险犯,而加重类型是具体危险犯.警察履职完结情况,需视工作整体是否形成闭环而定,排除内部事务性工作.袭警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存在竞合时,根据竞合内容是袭警罪基本类型或加重类型,采用补充关系或特别关系原则处理.行为人实施暴力袭警行为时的醉酒状态,以及警察执行职务的瑕疵行为,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察.溯及力问题应立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法中法定刑较轻的妨害公务罪予以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袭警罪        暴力袭击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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