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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之反思
《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2年
5
103-110
潘佳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北京101149
法益保护作为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根本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类不同的认识,即包含传统法益的生态法益观、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此三类法益观具有进步价值,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符合污染环境罪基本规律的复合法益观得以提出.复合法益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构成,其中,社会法益中的非人身、财产法益特指"环境与生态法益".复合法益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侵犯任意法益便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主次法益的内部位阶,复合法益中的主要法益为国家、集体和环境与生态法益.此外,复合法益还具备内在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在认定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主观心态等方面.
污染环境罪        复合法益        环境与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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