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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辩
《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
2
85-134
张世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些学者往往把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专利滥用)归结为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延伸,认为反垄断的基础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两者间画上等号,甚至出现"滥用是对市场支配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之类结论.但从依赖路径观之,"权利滥用原则"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民法法系中出现和成长起来的.尽管"知识产权滥用"和"权利滥用"两个概念看似关系密切,实际上,知识产权滥用和民法中的权利滥用并无直接关联.虽然滥用权利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面上相似,但事实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专有概念,"市场支配地位"不是"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某问题特定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表达的某种形式"微观垄断",并不一定能够带来市场力量.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之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竞争成果之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专利权滥用抗辩与反垄断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并不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权利滥用        专利权滥用抗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制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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