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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与人的主体性
《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
2
20-48
张凌寒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波音737飞机事件和美国卢米斯案件显示,自动化决策不断凭借大数据和高效率攻城略地,接管和挤压人的决策权力.在诸多场景下,自动化决策被默认优先于人为决策,导致相对人被困于决策闭环(loop)中,一旦受到错误决策影响,需付出巨大代价予以修正.不受自动化决策的自由,不仅能够保障受到错误自动化决策的个体得到权利救济,更具有保护人类自主性的法理意蕴:自动化决策对人的数据化、计算过程的去人性化,造成了人类主体性危机;自动化决策以轻推与操纵的方式构建人的自主决策,使人丧失自由意志,引发了人的自治性困境.在欧洲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和2018年欧盟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赋予数据主体"不受自动化决策"和获得人为决策的自由,作为核查和纠正自动化决策的工具,为数据主体提供对抗自动化决策的私权路径.但其以人机对立假设为指导思想,不利于数据流动并有悖于未来发展趋势.保障人不受自动化决策的自由,应以保障人类的主体性和自治为原则.除私权路径外,仍应包含3个层次:首先从外部保障人类伦理嵌入自动化决策过程;其次确保人有拒绝自动化决策和"断网"的自由;最后应明确实质人为决策的标准,以保障人的自主决策与主体性地位.
不受自动化决策        人为决策        人的主体性        机器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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