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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方案——仲裁当事人不同意网上开庭的应对
Mohamed S Abdel Wahab
《北京仲裁》2020年2期
疫情方案——仲裁当事人不同意网上开庭的应对*

Mohamed S Abdel Wahab**

  疫情期间,如果仲裁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网上开庭,仲裁庭应当如何应对?埃及Zulficar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际商会仲裁院副主席Mohamed S Abdel Wahab教授提供了一个可行方案。
  Wahab教授提出的疫情方案由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GAR)首发,涵盖六个要点。其核心是对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进行解读,并考虑了四种不同的情形:第一,适用法或仲裁规则明文规定应当亲自、当面开庭;第二,适用法或仲裁规则明文规定可以进行网上开庭或使用技术手段举行庭审;第三,适用法或仲裁规则就此无明文规定,且无法推论;第四,适用法或仲裁规则规定不一致。
  Wahab教授认为,如果适用法或仲裁规则无明文规定,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进行网上开庭取决于下列因素:第一,适用法或仲裁规则是否明确赋予仲裁庭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力;第二,适用法或仲裁规则是否要求给予当事人充分、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第三,适用法与仲裁规则的原则是否为,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可以举行网络庭审;第四,适用法与仲裁规则是否允许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第五,仲裁程序是否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第六,仲裁地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法是否允许在司法程序中使用技术手段。
  Wahab教授还提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庭自由推进程序作出限制,或者各方当事人均反对进行网上开庭,将增加举行网络庭审的难度。
  Wahab教授是国际商会近期出台的《国际商会关于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可参考措施的指引》(以下简称《国际商会新冠疫情指引》)的执笔者之一。其表示近期经常被咨询如何应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网上开庭,为此特撰写本文。
  Wahab教授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否存在新冠疫情,当前国际仲裁通常实践是,程序会议与案件管理会议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若一方当事人希望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就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说明支出费用的必要性。
  而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则相反,当事人与仲裁庭通常认为应举行当面庭审。为充分谨慎起见,网上开庭必须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然而前述实践是传统做法而非创新之举。疫情之下,身处一个以进化、创新和适应新情况为特性的行业,我们更有必要在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所有情形的前提下,重新审视传统做法。”
  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办公室合伙人、该所《国际仲裁网络庭审中的技术应用规定》主要执笔人Samaa Haridi指出:“在疫情期间,更多人要求进行网络庭审,因此当事人无法就举行网络庭审达成一致的情况也更为多见,传统做法正在发生变革。
  疫情之前,在我担任仲裁员的案件中曾出现过类似情况,涉及最后实体问题审理的程序与技术手段运用的问题。经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我们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网络推进后续程序,并促成当事人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未举行当面庭审为由申请撤裁。霍金路伟《国际仲裁网络庭审中的技术应用规定》中有这类协议范本。
  尽管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完全避免撤裁风险,但是为裁决多提供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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